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个人或公司都加强了对商标的保护,有了商标就等同于拥有了更广阔的市场、更多的销量以及更好的效益。
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有个别的人及公司大量注册商标,却并没有真正的使用这些商标,导致其他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一些高度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且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近似度过高,相关公众在一般的认知下无法将商标区分开。
遇到这种情况,注册商标申请人运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系列条款已经不能成功的进行驳回复审了,此时,我们还有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对相关引证商标进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即“撤三”程序。
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官方递交撤销申请。
第34832406号“澎湃养车”商标于2019年06月11日被官方部分驳回,其所被驳回的“提供自助洗车设施,橡胶轮胎修理,机动车辆加油服务,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选项上有且仅有唯一的引证商标,即第5617842号“澎湃”商标(2009年12月21日注册,注册期满三年)。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并于2019年6月26日委托我司向官方提出复审申请。
(图片来源/官方官网)
从该案来看,申请商标“澎湃养车”中,“澎湃”二字为具有显著特征的名词,而“养车”二字属于行业通用名词,并没有商标显著性。引证商标仅“澎湃”二字,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中文部分完全一致,因此,两商标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
由此可知,该案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系列条款可能无法成功复审,可采用“撤三”引证商标的方式进行复审。
具体分析如下:
1.引证商标被提出了撤三申请,现处于无效的状态,故引证商标不具有引证作用。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且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置于实际使用中,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4.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最终,第34832406号“澎湃养车”商标在全部服务选项上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图片来源/驳回复审决定书)
启示:商标作为个人及企业的重要的品牌标志,我们应该重视其作用,当遭遇驳回不要轻易放弃,尤其是经过广泛推广使用的好商标,如果申请的商标遭遇驳回而自身又不懂商标法,别着急,您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专业分析出具解决方案,增加商标复审的成功率,让您的商标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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