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很多企业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介绍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情况,如在企业官方网站的企业大事记栏目中按照年份来罗列相关信息,点开其中某一年份,有“XXX”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字样。如此使用是否属于合法使用?是否属于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是否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2014年5月1日,我国现行商标法开始施行。同年8月,国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公众有关企业在官方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咨询时指出:对于企业网站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问题,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来确定。
企业在官方网站上可能发布广告信息,也可能发布非广告信息。笔者认为,企业利用其网站以独立成篇方式,介绍其寻求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案例情况的,具有合理性,只要未夹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便不宜认定为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不属于查禁范围。
2016年9月9日,国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6〕601号)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身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批复的要点有三:其一,是否如实客观陈述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其二,是否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其三,是否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进行介绍。如果存在第一种行为而不存在后两种,则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违法。如果存在第二种和第三种行为,便不属合理使用,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企业在官方网站上按照年份设置企业大事记栏目,其中某一年份大事记,如实介绍其某件商标在该年度哪一起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扩大保护,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在官方网站的年份大事记内容中,点开其官方网站某年份大事记链接后所显示的内容中,介绍某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虽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也未说明是在哪起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且加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或者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应认定为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在年份大事记内容中,点开其官方网站上某年份大事记链接后所显示的内容中,介绍某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未说明是在哪起案件中获驰名商标保护,但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也没有加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即使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该企业也不能排除有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的嫌疑。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此类情形下应补充注明是在哪起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以避免违反我国现行商标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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