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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必要专利的判断
因此,判断某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应当比较技术标准中的相关部分是否落入相应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地说,如果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技术标准所覆盖,那么在执行该标准时,则不可避免地形成对该权利要求的侵权,此时该权利要求就属于该标准的“必要权利要求”。反之,如果权利要求中存在某些技术特征不属于标准所规范的内容,那么在执行标准时该权利要求的专利权就不会必然受到侵犯,此时该权利要求不属于该标准的必要权利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标准的必要权利要求,关键在于判断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都涵盖在标准中。在本案中,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苏知(2012)纠字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4,将其技术方案与USB3.0规范中对连接器的界面定义进行对比后得知,连接器的界面定义中并未对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某些特征进行规范,因此,权利要求4不属于USB3.0规范的必要权利要求。
2.标准必要专利的常见许可模式
一般而言,标准必要专利之专利权人应当对标准实施者或潜在实施者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简称FRAND)或者合理、无歧视(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简称RAND)的原则下,对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授权。至于授权的费用,则可以收取许可费或者免收许可费。例如USB3.0贡献者协议中就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必要权利要求的许可证的授权应当基于“免许可费且合理而非歧视条款”,但并未排除许可证的授予可以采用某种方式调节。由我国国内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联合发布的《国内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也明确规定,国内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实施者在实施国内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从上述原则和规定还可以看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无论是收费或者免费许可,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者之间必然存在一个许可的程序,认为既然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就自然而然获得授权的“自动许可”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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