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纵观历年来商标驳回复审大数据,国内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法》第三十条,即“相同近似”为理由驳回的情形占据绝大部分,其中影响该类案件的几种关键理由无外乎以下几种,一起来看看你的商标有没有“免死金牌”!
以下三种情形商标可“起死回生”
1、引证商标已过宽展期未续展
宽展期,是指对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间内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法律赋予的允许商标权人自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后进行续展注册申请的一定期间。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宽展期为6个月,自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起算。
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07月14日至2019年07月13,宽展期截止到2020年01月12日,只要在该期间内商标权利人没有办理续展业务,引证商标无效便成既定事实,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图片来源/官方官网)
2、引证商标被驳回未提起复审
遭遇商标驳回是家常便饭,许多商标注册人都有同样的经历,其中有些人选择早早放弃,于是,给了那些还在坚持的人“捡漏”的机会。被驳回的商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权利将处于无效状态,正好给在后申请的与之近似的商标“让路”。
(图片来源/官方官网)
3、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
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主体资格便丧失,且未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置,则引证商标不再具备使用的可能,故不会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没有“金牌”怎么办?
事实上,并非每件复审都如此乐观,没有“金牌”才是常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彻底清除商标注册“拦路虎”才是王道。
《商标法》相关条例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交异议申请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交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的理由一般是引证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如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1、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引证商标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引证商标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就会发生变化。由于异议程序的时效长于驳回复审,该情形下要求申请人务必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来维持复审时效。
2、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注册成功五年内可对其提起无效宣告,一旦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便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此种情形与提起异议类似,由于无效宣告程序的时效长于驳回复审,该情形下也要求申请人务必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来维持复审时效。
3、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官方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俗称“撤三”。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权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而不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使用是商标的灵魂,使用对于商标权的形成、商标保护范围确定及商标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事实上,引证商标注册后未进行积极使用的情形数不胜数,是享有权利的“死”商标,为了不让这些“死”商标挡住“活”商标的活路,需要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的同时积极提起撤三申请。结合近几年实务来看,将近七成的案件都是因引证商标被撤三而取得胜诉,撤三已成为申请人扫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最常用的手段。
“免死金牌”固然香,但“裸战”才是常态,官方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给驳回的商标一个重新挽救的机会,我们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合法权利。
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对于商标尤为重要,一定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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