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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合伙人抢注我的原创品牌,还要异议我的商标!怎么办?

发表于:2020-07-29 责任编辑:Melon
如果申请的商标遭遇驳回、异议等,也不要轻易放弃,建议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分析出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安排专业的撰写人员撰写材料,提升维权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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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不曾孤单过,一声朋友你会懂,还有伤还有痛还要走还有我......”相信大家听到周华健《朋友》时,都会回忆起身边的知己好友,然而也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舍弃多年姊妹情,闺蜜合伙转身变商敌。


    01闺蜜反目,原创商标被抢注


    2019年,丁女士十分气愤地讲述了她以前的合作伙伴抢注其独创品牌—“妈妈煮的粥”。


    2014年10月,丁女士在陇海步行街西街经营了一家实体店铺,并将店铺取名为“妈妈煮的粥”,与淘宝店铺同步经营品牌童装,同时聘请了当时失业在家的好友孙女士做营业员。后来,丁女士因个人原因决定转让门面,孙女士看到“妈妈煮的粥”店面销售业绩良好打算接手。


    转让店面后,丁女士曾提出让孙女士变更店铺名称,但每次都被搪塞过去,丁女士碍于情面也就没好意思一直催促。


    2015年12月,孙女士在第25类商品上抢注了18671995号“妈妈煮的粥”商标


    2017年1月,丁女士注册了22736892号“妈妈煮的粥”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却被孙女士以商标在先权利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


    (图片来源/路标网截图)


    02正面出击,挽回品牌荣誉


    我司听完丁女士激动地描述后,具体分析了案情,最终给出了最有利于丁女士女士的建议方案:


    1、保障商标成功:针对丁女士(下称答辩人)已初审公告的第22736892号“妈妈煮的粥”商标被孙女士(下称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我们必然是要正面迎战,积极准备答辩的。答辩思路主要如下:①争议商标注册在2507-2509群组与引证商标注册在2501-2503群组,二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满足《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②异议人提交“妈妈煮的粥”商标的证据远远晚于答辩人对“妈妈煮的粥”的在先使用;且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异议人涉及恶意抢注答辩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2、主动出击,挽回品牌权益:对孙女士抢注而得的第18671995号“妈妈煮的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维护自创品牌信誉,保护自创品牌权益,挽回客户因前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薄弱而被他人趁虚而入、抢先注册其多年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损失。


    03初步胜利:商标注册成功!


    日前,丁女士收到官方发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妈妈煮的粥”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子(头戴);袜”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71995号“妈妈煮的粥”商标,二者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店铺和产品照片、微信朋友圈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妈妈煮的粥”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商标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22736892号“妈妈煮的粥”商标准予注册。


    如今,第一步方案在八戒知产的专业代理服务及努力下,已经取得了胜利,答辩人“妈妈煮的粥”商标已注册成功,商标无效公告正在审理之中,目前预测来看,情况乐观,离最终的胜利又更近了一步。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04启示:生意合作更需注意品牌保护


    目前,因亲属关系(家族企业)、朋友合伙关系等一切因素而抢注他人原创商标及品牌标志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也给创业者敲醒了警钟,商标注册要趁早,最好设计完成并决定使用那一刻起就先对其进行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保护,不要等到自创品牌获得社会普遍认可、获得较高知名度及良好经济效益并被他人抢先注册时,才被动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到那时,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得不偿失。


    当然,如果申请的商标遭遇驳回、异议等,也不要轻易放弃,建议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分析出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安排专业的撰写人员撰写材料,提升维权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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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驳回 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