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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未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将不予受理!(2018.1.1起实施)
发表于:2022-04-19
责任编辑:丁秋丹
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来源工商总局官方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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