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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标网商标交易平台管理规则

发表于:2026-05-22 责任编辑:lucy
为规范路标网(以下简称“平台”)商标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商标受让方、持有人合法权益,规范平台商标顾问执业行为,维护平台公平、诚信、有序的交易环境,坚持“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促进真实流通、反对恶意囤积”的平台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台“持有人发布商标、平台匹配受让人促成交易并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核心模式,制定本规则。

路标网商标交易平台管理规则——盘活闲置资源 促进真实流通(V1.0)

发布日期:2026年6月1日  

修订生效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路标网(以下简称“平台”)商标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商标受让方、持有人合法权益,规范平台商标顾问执业行为,维护平台公平、诚信、有序的交易环境,坚持“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促进真实流通、反对恶意囤积”的平台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台“持有人发布商标、平台匹配受让人促成交易并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核心模式,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平台注册、发布商标、参与交易的持有人,以及平台所有从事商标交易撮合、咨询、服务的商标顾问,涵盖商标发布、匹配、议价、转让等全交易流程。

第3条 核心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合规交易,明确持有人与商标顾问的权利义务,强化平台监管责任,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可追溯、严处罚”,确保交易全流程可管控、可核查。


第3条之一 平台价值导向


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促进商标的真实、有效流通,服务于市场主体正当的商标需求。平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投机炒作等行为,不欢迎以囤标牟利为目的的持有人。平台将通过规则设定、审核机制及技术手段,持续识别并限制囤标行为,引导商标资源向实际使用人流转。

第4条 效力说明

本规则是平台交易管控的核心依据,持有人注册平台账号、发布商标,商标顾问通过平台开展商标交易工作,均视为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规则。平台可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变化及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将提前15日公示,公示期满后生效,用户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即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

第5条 定义与解释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本规则,对以下术语进行定义:

(1)“核标”:指平台商标顾问就受让方初步选定的商标,向持有人核实该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否可售、价格、及是否存在小项冲突、打包转让等特殊限制的行为。


(2)“小项冲突”:指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同类别之间存在交叉检索(即类似商品或服务关系),导致拟转让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与受让方已有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的保护范围产生冲突,从而可能引发驳回、异议或侵权风险的情形。


(3)“恶意注册/囤积商标”:指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以牟利或不当占用商标资源为目的,大量注册超出其经营所需范围或数量的商标。平台将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商标数量、注册频率、是否实际使用、是否有正当转让理由、持有人名下商标总数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等因素综合判断。


(4)“私下跳单”:指持有人或受让方利用平台提供的交易机会、信息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核标、议价、磋商)后,为规避平台交易服务费,私下或在其他渠道完成交易的行为。


(5)“受让方”:指通过平台购买或受让商标的一方,包括处于浏览、询价、议价、核标等交易前阶段的意向受让方,以及已达成交易协议、完成转让的法律意义上的受让人。本规则中为便于阅读,统一使用“受让方”表述。


第二章 商标持有人规则

第6条 准入管控

6.1 持有人注册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

  • 个人持有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信息、有效联系方式;

  • 企业持有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对公账户信息、有效联系方式;

同时,需在平台注册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确保身份可追溯,严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


6.2 持有人需提交商标合法持有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官方有效文件),平台将对商标权属、有效期、法律状态(无异议、无驳回、无撤销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商标信息。


6.3 禁止无商标合法持有权、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撤销、宣告无效的持有人发布商标;禁止存在本规则第5条第(3)款定义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的持有人发布新商标,平台有权对已发布的相关商标进行下架处理,并视情况限制其发布权限或清退。


6.4 平台对持有人名下商标总数进行动态监控。对于持有商标数量显著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且无法提供合理使用证据的持有人,平台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采取限制发布、暂停交易等措施。

第7条 行为管控

7.1 商标发布规范

持有人发布的商标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发布,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信息:需如实填写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注册日期、有效期、使用范围、商标图形等核心信息,不得篡改、伪造商标信息,不得隐瞒商标存在的权利瑕疵(如抵押、质押、侵权纠纷等);

(2)价格信息:需标注真实、合理的交易价格,不得设置虚假低价吸引受让方,后续恶意抬价,不得炒作商标价格、哄抬物价;

(3)材料要求:需提供清晰、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权属证明等文件,不得上传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编造商标相关虚假信息误导受让方及平台;

(4)在先权利声明:持有人应确保所发布商标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若因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引发纠纷,持有人应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平台及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商标资源维护规范

持有人发布的商标需要定期维护,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权不稳定时需在收文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下架:

  • 商标已转让、已被预订、无故不转让、转让中、授权中;

  • 申请人被吊销(主体吊销的商标应当全部下架,主体注销的应当及时更新同步平台);

  • 被异议、被无效、被撤三、注销及其他可能存在争议状态;

  • 持有人的前序转让未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需及时更新同步平台)。


(2)商标价格应及时同步资源顾问并及时更新:

  • 因小项冲突,要求将有冲突的商标打包转让、或同名多类不单独转让的情况,需在上架时明确标注“打包出售”或“关联出售”,并在核标阶段首次沟通时即主动、清晰地向资源顾问及受让方书面声明。自助发布的,需在价格备注栏明确单个商标价格为“关联打包价”;

  • 商标价格需定期主动维护更新,严禁核标达成初步意向之后反悔涨价。


(3)价格变更通知:商标价格发生任何变动,持有人需在变更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通知该商标对应的平台资源顾问。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核标、议价阶段产生纠纷的,视为持有人违规,按本规则第8.3条处理。


7.3 交易流程配合规范

持有人需积极配合平台及受让方完成商标转让全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1)核标阶段:资源顾问找到持有人核标时,持有人需积极响应平台及受让方的咨询,如实告知商标相关细节(商标是否需延迟转让,能否公证等),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2)议价阶段: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议价,不得恶意拖延、无故拒绝议价,不得在达成初步意向后擅自反悔(不可抗力除外),严禁临时涨价;


(3)转让阶段:达成交易协议后,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商标转让所需全部材料(签字/盖章的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配合完成商标公证、商标授权、提交转让等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拒绝配合,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条件;如有纸质材料,应该积极配合提供邮寄纸质材料;


(4)退款规范:因持有人原因(如商标权属虚假、不配合转让流程、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导致无法转让、因「囤标」原因补正等)导致商标转让失败的,持有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不得无故拒绝退款、拖延退款;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失败的,按交易协议约定处理。


7.4 禁止私下交易

持有人不得利用平台获取的受让方需求信息,绕开平台与受让方进行私下交易(即“私下跳单”)。一经查实,平台有权永久封禁账号、追缴本应支付给平台的交易服务费等额款项,并按照特别严重违规进行处罚。

第8条 违规处罚

8.1 处罚分级

根据持有人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三个等级,采取阶梯式处罚,处罚记录记入持有人平台信用档案,永久留存。

8.2 一般违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8:00)内响应、配合不积极(电话或微信等联系超过3小时以上未回复);

  • 商标信息填写不完整、使用范围展示有误等;

  • 商标权不稳定未及时下架(具体范围见第7.2条第(1)款);

  • 核标或议价阶段,超过24小时未对平台顾问或受让方的明确询问作出实质性回应。


处罚措施:警告、限期3日内整改、限制商标发布权限(3天)。

处罚升级:一般违规达3次、一般违规警告后逾期未整改,自动升级为严重违规。


8.3 严重违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虚假发布商标(首次),包括商标信息不真实、未经授权发布他人商标等;

  • 签订合同或准备签合同后临时反悔:包括无故毁约、无故涨价、强制打包转让等行为;

  • 无故拖延转让流程,不配合进行商标公证、授权书出具等行为;

  • 转让失败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退款、故意拖延退款时间。


    处罚措施:冻结商标发布权限(30天)、下架所有出售商标(30天)。

    处罚升级:累计2次严重违规的,升级为特别严重违规。


    8.4 特别严重违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恶意虚假发布商标(多次),包括商标信息不真实、未经授权发布他人商标等;

    • 伪造商标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其他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

    • 商标存在侵权纠纷未如实告知平台;

    • 转让失败后拒绝退款;

    • 与商标顾问恶意联合,损害平台和受让人利益;

    • 泄露受让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

    • 实施“私下跳单”行为;

    • 因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导致平台或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 经平台认定为“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且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


      处罚措施:永久封禁平台账号、追回历史款项、列入平台黑名单,不得再次注册平台账号;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囤标行为,平台有权公示其违规信息,并将相关线索报送商标主管部门。



      第三章 平台商标顾问规则

      第9条 行为管控

      9.1 执业规范

      商标顾问需秉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为持有人、受让方提供专业、合规的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咨询服务:如实向受让方介绍商标信息(包括权属、有效期、权利瑕疵等),如实向持有人反馈受让方需求及议价意见,不得隐瞒、篡改信息,不得误导双方交易;


      (2)撮合服务:严格按照平台规则及交易流程撮合双方交易,不得强制双方达成交易,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流程把控:负责跟进商标转让全流程,及时协调持有人与受让方的沟通,督促持有人提交相关材料、配合转让手续,及时向受让方反馈交易进展,不得拖延、敷衍履职;


      (4)信息保密:严格保密持有人、受让方的个人信息、商标信息及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出售、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利用涉密信息谋取私利;


      (5)利益冲突申报:商标顾问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在平台作为持有人发布商标。如发现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如亲友为持有人),应立即向平台监管部门书面申报,并回避相关交易。未申报的,视为严重违规;


      (6)价值引导:商标顾问应积极贯彻平台“盘活闲置资源”的导向,优先推荐有真实使用需求的受让方,引导持有人合理定价,对明显囤标、恶意抬价的行为应主动上报。


      9.2 禁止性行为

      商标顾问不得实施下列违规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规:

      (1)联合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明知持有人存在本规则定义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而协助其发布;协助持有人伪造使用证据、隐瞒商标权利瑕疵(如被撤三、异议);为持有人或受让方设计“私下跳单”方案;利用平台规则漏洞为特定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伪造交易相关文件的签名或盖章、故意拖延交易流程、不履行岗位职责,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向持有人、受让方索要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回扣,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平台交易款项,泄露涉密信息谋取私利;


      (4)其他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诋毁平台及公司、辱骂受让方或持有人、违规承诺交易结果(如“保证商标一定能转让成功”)、违反平台培训及考核要求,假冒平台名义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用户。

      第10条 违规处罚

      10.1 处罚分级

      根据商标顾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三个等级,采取阶梯式处罚,处罚记录记入商标顾问执业档案,永久留存。


      10.2 一般违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咨询服务不规范、态度不端正引起受让方或持有人投诉;

      • 故意拖延交易流程;

      • 未向受让方及时反馈交易进展并引起投诉。


      处罚措施:警告、限期3日内整改、暂停部分执业权限(3-7天)。同时,依据《员工职业操守准则》、《销售与交付人员管理制度》、《员工指导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升级:一般违规达3次、一般违规警告后逾期未整改,自动升级为严重违规。


      10.3 严重违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协助持有人隐瞒商标轻微瑕疵;

      • 敷衍履职导致交易延误。


      处罚措施:暂停执业权限(7-30天)、通报批评。同时,依据《员工职业操守准则》、《销售与交付人员管理制度》、《员工指导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升级:累计2次严重违规的,升级为特别严重违规。


      10.4 特别严重违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与持有人恶意联合违规多次;

      • 泄露涉密信息谋取私利;

      • 私下跳单交易;

      • 索要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回扣(不分金额大小);

      • 侵占平台或用户款项。


        处罚措施:立即解除聘用、列入平台商标顾问黑名单、在行业内通报。同时,依据《员工职业守准则》、《销售与交付人员管理制度》、《员工指导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经济处罚等)。 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4 连带责任

        商标顾问因违规行为导致平台、受让方或持有人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商标顾问追偿,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标顾问与持有人联合违规的,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有权先行赔付受让方或权利人,再向违规方全额追偿。


        第四章 平台监管与申诉机制

        第11条 平台监管

        平台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商标发布、交易流程、持有人及商标顾问行为进行全流程监控,建立风控模型,对异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实时预警、核查,留存监控记录及核查结果不少于2年;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平台监管部门定期发布“囤标行为治理报告”,对清理的囤标账户、商标数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12条 举报机制

        平台设立举报通道(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受受让方、持有人及其他第三方对持有人、商标顾问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平台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及时核查,核查属实的,对违规方依法处罚。鼓励用户举报囤标线索。


        • 举报电话:023-88392937

        • 举报邮箱:ipryy@zbj.com

          第13条 申诉机制

          持有人、商标顾问对平台的违规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平台监管部门提交申诉材料(需提供相关证据),平台将在收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复核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复核发现处罚有误的,立即撤销处罚,恢复相关权限,退还已扣除的款项、绩效工资等。

          第14条 交易风险保证金制度

          为降低因持有人违约、商标权利瑕疵等导致的交易风险,平台实行交易风险保证金制度。受让方支付的交易款项将托管于平台指定账户,待商标转让核准公告或双方约定的交易尾款支付节点达成后(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按约定向持有人解冻支付。因持有人违约导致交易失败的,平台有权从该冻结款项中直接向受让方执行退款。

          第15条 非正常交易行为监控

          平台通过风控系统对以下异常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采取询问、暂停交易、要求解释等措施:

          (1)同一IP或设备关联多个持有人账号;

          (2)短期内频繁发布、下架、修改价格且无合理解释;

          (3)与其他用户(包括持有人或受让方)进行无真实交易意图的虚假议价、炒作信用;

          (4)持有人名下商标数量短期内异常增长,或转让频率过高、价格偏离市场正常水平。


          经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平台可依据情节轻重,按一般至特别严重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受让方权益保护

          第16条 知情权

          受让方有权在交易前,通过平台商标顾问或自主查询,获知商标的完整法律状态、剩余有效期、是否存在权利负担(质押、许可)、历史转让记录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关键信息。

          第17条 风险告知义务

          平台商标顾问应在受让方支付前,以显著方式(如弹窗、书面确认、合同协议、沟通记录等)告知以下风险:

          (1)商标转让申请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的风险;

          (2)商标在转让期间存在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等请求的风险;

          (3)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与受让方经营范围的匹配性风险。

          第18条 售后保障

          因持有人原因(如权属虚假、不配合、权利瑕疵)导致转让最终失败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全额退款。因平台或商标顾问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让方损失的,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六章 数据与信息安全

          第19条 数据收集与使用

          平台收集的用户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商标信息、交易记录)仅用于本规则约定的交易目的。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提供给无关第三方。

          第20条 保密义务

          平台及所有用户(持有人、受让方、商标顾问)对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他方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交易完成或用户注销账号而终止,持续有效至该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为止。

          第21条 数据安全责任

          平台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因平台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损失的,平台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用户自身原因(如账号密码保管不当)导致信息泄露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22条 法律适用与冲突处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其他管理制度执行;若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23条 规则修订与公示

          若因行业政策调整、平台运营需求等需要修订本规则,将提前15日在平台官网公示,对于影响用户重大权益的变更(如费用标准、处罚力度),公示期延长至30日,公示期满后生效。

          第24条 施行与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规则由路标网平台治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5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规则的订立、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用户因使用平台服务或违反本规则产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平台运营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6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电信部门技术故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故障等)导致平台无法履行本规则项下义务的,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通知用户。


          路标网交易平台  

          发布日期:2026年6月1日  

          (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签: 商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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