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商标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官方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官方驳回通知的日期。
2、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官方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3、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官方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驳回复审,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因此,对于不熟悉相关业务的用户可以先资讯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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