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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申请人
我们可以从巴黎公约专利的公约规定来看,巴黎公约专利条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划分为2类:
1、申请工业产权的人。
2、工业产权权利的继承人。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砖、和外观设计专利。除此之外商标也适用与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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