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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利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1.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版权登记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
1.1.4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1.1.5 甲方可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乙方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1.1.6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版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书,并按时交予乙方。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乙方交付、确认申请材料导致申请不能向主管部门递交,12个月后如甲方要求退款,乙方可拒绝甲方的退款申请。
1.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代理服务。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立即启动甲方的著作权登记工作,乙方按照ipr.zbj.com公示的服务时效内为甲方完成版权局核准登记事宜。该承诺时间起算标准从官方收到资料并录入系统次日开始计算,以甲方提交正确无误资料且登记过程中未被退回修改为前提,该时间不包含邮寄在途时间。
1.2.2 甲方申请登记著作权的作品官方不予受理(以乙方收到官方通知为准),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全额退款。
1.2.3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费用;
1.2.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立即启动甲方的版权登记工作,办理版权材料编撰、递交、手续办理和官方费用的代交等工作;
1.2.5 乙方应及时将版权登记相关材料交予甲方;
1.2.6 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第3条 保密条款
双方承诺,互相承担保密义务,对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基于合同履行的目的或者对方利益,否则非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依有关法律、法规、法庭裁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公开的除外。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资料成为公开信息资料为止。保密义务在双方未能达成合作时,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4条 违约责任
4.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版权登记事务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4.2 如甲方未能按要求按时、正确、完整的提供版权登记申请相关文书,由此带来的版权登记风险由甲方承担。
4.3 如因乙方工作失误而不能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造成甲方版权登记不能受理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所收取的代理费用。
第5条 其他
5.1 本协议约定之版权费用中国内机关所收取部分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5.2 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5.3 甲方同意乙方由于业务量原因使用乙方关联机构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重庆天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威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迅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方代为申报,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配合,乙方对关联机构之代理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5.4 本协议内容若需做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 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6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7 本协议传真及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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