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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国内官方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记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
通知要求,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须按照国内官方《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不得改变、增删任何信息。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样本须通过国内官方网站下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制作。此外,根据司法、海关等机关规定或者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人请求,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纸质版作品登记证书。
通知还规定,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纳入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不得重复统计。受作品登记机关委托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适用本通知。违反国内官方《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制发、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一律无效。
文章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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