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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利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1.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本协议约定之商标代理事宜有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4.1.4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1.1.5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本协议约定之商标代理事宜所需材料,并按时交予乙方。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乙方交付、确认申请材料导致申请不能向主管部门递交,12个月后如甲方要求退款,乙方可拒绝甲方的退款申请。
1.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代理服务;
1.2.2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费用;
1.2.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立即启动甲方的商标异议申请工作,办理本协议约定之商标代理事宜材料编撰、递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1.2.4 乙方应及时将本协议约定之商标代理事宜后续相关法律文书交予甲方;
1.2.5 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1.2.6 本协议约定之商标如未能异议成功即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核准注册,则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服务壹件。
第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第3条 违约责任
3.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事务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3.2 如因乙方工作失误而不能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即第 号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乙方应退还甲方 元整。
3.3 如甲方未能按要求按时、正确、完整的提供异议申请相关文书,由此带来的商标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4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将有关情形通知协议对方,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且即使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其亦应当尽力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或防止该等损失的扩大,否则,其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当事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飓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以及非由于本协议当事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技术故障等。
第5条 其他
5.1 本协议约定之商标费用中国家机关所收取部分(即异议申请官费和商标无效宣告官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5.2 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5.3 甲方同意乙方由于业务量原因使用乙方关联机构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重庆天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方代为申报,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配合,乙方对关联机构之代理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5.4 本协议内容若需做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 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 若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裁决。
5.6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7 本协议传真及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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