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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真正在市场上耳熟能详的商标品牌退出著名商标认定评选,后有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企业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而被公众质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当下,地方政府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行为是否还符合市场、企业、消费者的利益?在笔者看来,这种政府“背书”式的著名商标制度业已完成历史使命,应将这种商标价值的体现还于市场。
追根溯源,著名商标制度从上世纪90年**始,在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不可否认,20余年来,著名商标制度在推进地方经济和促进商标战略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实质上是将政府信誉转移到商标之上。在地方经济薄弱的发展初期,地方政府这一做法固然可以用行政手段将企业品牌“扶上马,送一程”,但当企业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后,就该“放手”。商标及其商誉是市场活动中企业经营的客观结果,不宜通过由地方政府主导、行政干预的著名商标认定来“越位”背书。
对于与著名商标同根同源的驰名商标使用规范,我国早已在商标法层面上予以规范。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张茅在署名文章中也指出,应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源,而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
抛开法律层面,商标是否“著名”,在消费者心中有一杆“秤”来衡量:“秤砣”,是产品质量;“准星”,是市场竞争。地方政府不应用自己的声誉信用再在某些企业的“秤盘”上加重砝码。让著名商标回归商标本源,让企业用优质产品充分参与到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这样得到的“著名”的名号才能“名”副其实。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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