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对此,西安秦陵博物院方面认为,此举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该“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得到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该院已对此发布律师声明声称,秦陵博物院对“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秦陵博物院编著的有关兵马俑的书籍和相关照片享有著作权。
安庆景区兵马俑仿制品究竟是否涉嫌侵权,笔者认为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西安秦陵博物院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值得尊重,也应依法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秦陵博物院对兵马俑作品本身并没有著作权。兵马俑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只属于当年的创作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000余年历史的兵马俑显然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不能因为秦陵博物院是兵马俑的文物管理单位,就想当然地觉得他们可以拥有兵马俑的一切知识产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安庆景区仿制兵马俑的“侵权”之说似乎无从说起,仿制兵马俑也不必经过西安秦陵博物院的同意。但是,如果安庆景区在兵马俑展览等经营活动中故意使用西安秦陵博物院的注册商标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书籍中的内容及相关照片,就有了侵权之嫌,但这也要看用于经营活动的频次及获利情况而定。
其次,有观点认为,秦始皇兵马俑不是一般的文物,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且该景区还是国内级4A景区,门票不菲。用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秦陵博物院的兵马俑博物馆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安庆景区涉嫌在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但是,安庆景区称兵马俑是仿制品,并非照搬原作,与文物复制毫不沾边,两地远隔千里,打的是不同的名称,地址也很清楚,并未对游客产生误导,因此,没有依据说这是“傍名牌”“搭便车”,更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第三,弘扬传统文化,创新更重要。一味仿制,难以发展,自主创新才是取胜之道,应更多提倡采用创新的方式方法来传播传统文化。同时,国内的景区,是否可以多发掘当地的人文资源,展现地方特色呢?同时,如果确实有相似或近似之嫌,是否可以加强协作交流,共同开发一些文化资源,减少些“口水之战”呢?
兵马俑是否涉嫌侵权之争,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教育课。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不独辟蹊径开展自主创新,只顾仿照他人的优势而忽略自身的长处,难言可持续发展。仅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角度而言,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需要有对历史、文化的基本尊重和敬畏,需要资本市场化的精心运作,更需要创新的思维、创新的作品。今天,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运用,就是为了让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为世界增添更加丰富多彩的新看点、新景观。只有如此,创新才有了不凡的意义。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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