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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标准版权保护,推进标准免费公开

发表于:2018-01-10 责任编辑:小豆豆
近日,《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紧随其后上线运行,向社会提供标准全文免费查阅或下载服务,系统上线不久就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的标准免费公开还不到位,标准的免费公开还没有实现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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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应当强化国内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在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加大标准免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标准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希望此观点对完善标准免费公开有所帮助。


  2月3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印发《推进国内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3月16日,“国内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网站随即上线运行,向社会提供标准全文免费查阅或下载服务。该系统共收录3000余项强制性国内标准、6000余项推荐性国内标准,上线短短7日网站浏览量超过400万次,在线阅读超过10万次,标准下载超过5万次,网站受欢迎的程度可见一斑,免费公开的意义不言而喻。


  虽然国内在持续推进标准免费公开,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标准免费公开依然面临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标准免费公开还不到位,标准免费公开还没有实现统一规定。基于此,国内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在兼顾版权保护的同时,加大标准免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免费公开促进标准传播


  上述网站统计数据显示,在收录的强制性国内标准中,非采标标准和采标标准分别占比64%和36%,前者可在线阅读和下载,后者只可在线阅读;在收录的推荐性国内标准中,非采标标准和采标标准各占50%,前者可在线阅读,后者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所谓采标就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下称国际国外标准)。由于国际国外标准受到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的版权保护,因此采标标准不能无限制地免费公开,应当得到相关标准制定组织的授权。这也造成了国内标准在免费公开过程中有文件下载、在线阅读、题录信息等不同程度的公开方式。


  从版权立法的初衷看,加强版权保护与推进免费公开似乎是矛盾的,版权保护的目的是维护版权人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费公开岂不是把财产权放弃了?没错,国内正是通过放弃部分财产权,去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国际国外标准通常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版税收入是其重要经济来源,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版税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四成以上,因此这些组织不愿意免费公开。在我国,国内标准由国内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给予标准制定补助经费,属于公共产品,国内投入财政经费,目的就是让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因为不舍得免费公开,而导致标准的传播受到阻碍,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通常一本标准的售价在几十元到上百元左右,而一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将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强制标准符合我国国情


  强制性国内标准与推荐性国内标准免费公开的方式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因为二者属性的差异。我国的标准体系源于苏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属性,被一些人认为属于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应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但事实上,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高度一致,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科技作品,应当拥有版权。根据《国内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内标准属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内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有人说,既然不与国际接轨,为什么不取消强制性标准,参考国外建立“技术法规+自愿性标准”的模式?笔者认为,一方面,在我国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技术法规这一层级;另一方面,改革需要成本,制度变迁更需要成本,强制性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没必要生搬硬套国外做法,并且国际上已经认可了我国的模式。与此同时,国内正在通过增设团体标准等方式渐进地推进标准化事业改革,以便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推进国内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免费公开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18年底前,强制性国内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内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第二步在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采标的推荐性国内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以ISO版权政策为例,ISO《关于分销ISO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POCOSA)中规定,ISO的出版物和被国内采用的标准,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国际标准的版权,不论采用哪个国际组织的标准,都应当声明来源和出处,支付相关的版权费用。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国际标准组织达成一致意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保障其版权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允许我国自主选择采标标准开发和利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进行免费公开。


  扩大标准免费公开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免费公开不代表版权人放弃了所有权利。版权由十余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构成,免费公开代表国内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版权所有者自愿放弃了一部分财产权而已,并不代表放弃了法律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对于违法出版、非法盗版的行为,都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予以严厉打击,营造健康的出版发行环境。国内标准免费公开势必对标准销售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真正需要的人依旧会选择购买纸质文本。免费公开后让更大范围、更多公众知晓和了解相关标准,从另一方面讲是做了免费广告,会挖掘出潜在的标准需求者,就像当红网络小说,免费公开反而带来大卖,关键在于是不是货真价实。免费公开后让标准价值更好地惠及最广大人民,让后来的标准制定者们有更好的参考依据,用最低成本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社会运行,这才是标准版权保护的真义所在。


  此外,标准免费公开还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首先,由于国际国外标准版权的限制,还没有做到全部免费查阅或下载。其次,由于管理权限的问题,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国内标准未能统一纳入系统。再次,由于发布主体的原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能统一纳入系统。标准的概念就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但不幸的是,标准的免费公开还无法实现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一个系统上开放所有的政府标准,包括国内、行业和地方标准,应当在一个系统上开放所有领域的标准,包括国民经济运行涉及的方方面面。统一是大势所趋,例如国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推进“五证合一”,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行政成本,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因此,应当强化国内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在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加大标准免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标准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好地创造价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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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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