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小说作家黄易病逝
根据参考消息报道,黄易的突然离世也让不少书迷颇感震惊。他在2012年起创作推出的《盛唐三部曲》:《日月当空》,《龙战在野》,《天地明环》在内地网络上连载,点击超过百万。不过颇为可惜的是,因为某些原因,该作品一度遭遇下架。
原名黄祖强的黄易,1952年于香港出生,后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艺术系,也曾任香港艺术馆助理馆长。因为喜欢玄学及《**》中的“日月为易”的概念,所以将笔名定为“黄易”。1989年辞去艺术馆的高职厚薪,隐居大屿山这个离岛深山、藏风聚水之地,专心从事创作,自立“黄易出版社”。
2012年11月,黄易的《日月当空》由湖南人民出版社推出后,创下了黄易小说在中国大陆出版的记录。他本人在当年也以240万元的年度版税收入,首次荣登“2012第七届中国作家富豪榜”,排名第22位。之后他在还内地推出过《黄易作品精选集》,一共包括10部作品,除了《寻秦记》、《大唐双龙传》等经典旧作外,还有《封神记》和《云梦城之谜》两部黄易的新作。
小说拍成电视剧涉及哪些著作权
一、小说改编电视剧主要涉及改编权
由小说改编成的电视剧,主要涉及的著作权是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的权利,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二、小说改编电视剧容易侵犯署名权
剧本和之后摄制的影视剧不仅需要为编剧署名,还需要为小说原作者署名,否则就侵犯了相关方的署名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署名权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
三、摄制影视剧要先取得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电视剧被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摄制影视剧必须要取得摄制权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摄制影视剧的时候不仅要取得编剧就剧本关于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还需要同时取得小说原著著作权人就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只有同时取得了这两部分著作权之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利用剧本摄制影视剧才是妥当的。
四、网络传播需要取得授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如果只授权了制片方享有摄制权,而没有授权制片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将来制片方如果需要授权视频网站使用影视剧,就会遇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问题。
五、注意避免侵犯小说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小说改编剧本,不得将小说原著由悲剧改成喜剧,将好人改成坏人,除非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
实际上,近年来,类似《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纠纷的案例有很多,如此前《武林外传》版权方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中影集团合同违约一案。
在欧美发达国内,一部影片的收入来自影院的只有不超过30%,更多的是来自后电影,也就是录像带的版权的销售,DVD版权,电视版权,网络版权,形象产品的开发,相关版权的转让等等。由此可见,“电影版权”的商业价值远远大于影院票房利润。近年来,中国电影业已经开始关注后电影市场的建设和打造,通过努力来拉长和完善中国电影的产业链,推进电影衍生品开发及授权业务的力度,使电影全产业链得到充分释放和延伸,实现电影版权的价值最大化。
就《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纷争而言,类似这样的纠纷,最终无非是原作者以及两家影视公司三者协商达成一个分成方案。在不改变原有版权授权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版权续约条件进行细化的方式来处理。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需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类似这样的具体而明确的权利限制,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到期的作品版权提前做好规划,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的版权纠纷。
文章来源于“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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