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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以盗版的名义截和《人民的名义》

发表于:2018-01-10 责任编辑:小豆豆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等联合出品的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自开播以来,凭借着超强口碑收视率一路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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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片方的一纸声明更是让这部“现象级”剧制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据悉,播出刚刚过半的《人民的名义》也遭遇了网络盗播,其余未播出剧集在网络流出,目前片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次盗播事件,究竟会对《人民的名义》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政府及社会各界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之时,以盗版的名义截和热播剧“钱景”究竟如何才能制止?


    热播过半


    未播内容疯传网络


    数据统计显示,《人民的名义》自3月28日开播以来关注度扶摇直上,单集首播全国网第一,收视率高达2.41%,收视份额7.37%,之后持续蝉联收视冠军。然而,一路看涨的超高收视也让盗版分子蠢蠢欲动,有不少热心影迷发现近日在贴吧、网盘等平台开始有《人民的名义》全剧资源传播开来。针对此现象,4月13日,该剧片方在微博上发布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片方表示,近日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人民的名义》全集,在百度网盘、微博、微信、淘宝网等渠道上进行非法传播、售卖,已严重侵犯版权方著作权,并涉嫌犯罪。对此,某些网络平台应对视频上传内容进行严格甄选与审核,如发现《人民的名义》非法传播、售卖行为应即刻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清除、阻断,坚决依据相关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片方也将保留使用法律途径打击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上,有不少网友发帖宣称有《人民的名义》全集资源,并贴出第55集的视频播放图片,图片中还有“送审样片”的字样,吸引了大量网友跟帖甚至花钱购买。有消费者表示,“因为太喜欢这部剧,所以非常期待剧情的后续进展,在网站上看到有人说有资源分享,而且看图片也很真实,就关注了他的微博,也愿意花钱购买”。也有消费者抱怨称自己花了冤枉钱,贴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资源都是假的,根本没有未播出剧集流出。


    收益受损


    网络版权方成最大受害者


    公开资料显示,《人民的名义》投资约为1亿元,并曾一度面临融资难、资金短缺的情况。导演李路曾对外表示,由于担心风险及尺度问题,前后超过50家投资方最后没有参与投资,且其中还有已经签约,但仍选择毁约退出的投资方,致使去年大年初三该电视剧开机时,还差2000万元的资金缺口。最终,嘉会文化、弘道影业、上海利达影业、北京正和顺影业等五家初涉电视剧行业的公司,成为该电视剧的新投资方。


    此次《人民的名义》五年内的台、网播出权与分销权由湖南卫视以2.2亿元买断,之后PPTV以近2亿元的价格购得了该剧的网络播出权及分销权,并分销给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搜狐视频等网络平台。随着《人民的名义》热度持续火热,不亚于《甄嬛传》、《芈月传》等热播剧,目前在网络总播放量突破40亿。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盗版资源在网络的传播,不仅影响影视剧的收视和播放量,对网络版权方更是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优酷土豆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优酷土豆监测到百度网盘侵权链接共计46万多条;2017年至今,优酷土豆监测到百度网盘侵权链接16万多条。某视频网站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随着近两年影视市场的火热,各路资本涌入在一定程度上正在加速国内影视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之下,我们看到国内优质影视剧的网络版权价格在近两年也是成倍翻涨。然而盗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抑制,一方面会伤害到投资方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对产业链本身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最重要的是,盗播现象屡禁不止,会对刚刚培养起来的视频付费市场造成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严厉打击


    强化可实施措施落地


    为了打击盗版,政府相关部门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此前的净网行动以及国内官方下发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都旨在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但目前来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无疑让打击盗版侵权蒙上了一层阴影,互联网给予用户虚拟身份的同时也加强了侦查的难度。


    在魏鹏举看来,盗版问题并非是国内独有的问题,即便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的海外市场,也会存在此类问题。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加强打击力度以外,同时也要从多方面实现可实施性保护措施的落地,“例如减少侵权类事件的诉讼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一旦有侵权事件发生,通过简单、高效的诉讼流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盗版资源的传播,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版权方的损失”。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强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影视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盗录者盗播盗录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若侵权人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则可能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涉及侵权,应该在接到著作权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后,删除、屏蔽作品或断开平台内相关侵权作品链接,否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未播资源遭遇泄露的现象屡禁不止,网盘、微博等平台已成为影视侵权的重灾区。此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孤芳不自赏》等热播剧都曾遭遇剧集泄露。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不仅不利于整个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版权方的侵害也相当严重,片方也因此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曾发布律师函维权;热播剧《欢乐颂》出品方之一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在微博发布联合声明,将打击网络侵权盗播;乐视则对网络剧《超少年密码》进行停播维权。在从业者看来,遏制侵权行为除加强监管、加大惩治力度外,网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予以打击,用户也要加强版权意识的提升。


文章来源于”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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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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