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成功缔结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规定了表演者享有广泛的权利,在罗马公约、TRIPS协议以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基础上,为视听表演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并积极推动该条约早日生效。2016年7月21日至22日,“一带一路”数十个国内代表汇聚北京,举行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其间就《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召开专门会议,呼吁各国携手推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到2016年底,已有15个国内批准或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本条约应在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为推动条约早日生效,我国在国际国内多个层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国内官方版权管理司社会服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国际层面,国内官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框架下,与多方国内代表达成双边合作关系。在国内层面,从立法、执法、社会服务以及宣传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来践行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承诺。在立法上,著作权法第三修订草案中已经吸收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相关规定,对视听作品的一些权利归属进行了重新划分;在执法上,相关的执法工作向视听行业倾斜,根据视听作品的特性开展重点影视作品预警机制和专项治理工作等;在社会服务上,一系列版权行业的相关机构在政策上向视听行业做出倾斜,共同构建完善的市场环境;宣传引导工作也一直备受重视,意在通过举办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以及各类研讨会等活动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详细解读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对于之前涉及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的先进性,这主要反映在表演者的范围、表演者对其表演利用的控制范围、表演者的权利内容、有关技术措施和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限等5个方面。国内一级演员黄华丽、著名青年作曲家史付红认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如果生效将会对各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条约中所规定的表演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将会落到实处;根据条约的国民待遇等原则,缔约国表演者的权利将在全球氛围内得到平等尊重与保护,对促进表演艺术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与传播将起到积极作用。广播电视、演出行业代表也认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将让表演者在其“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得到承认和充分的保障,不仅会进一步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还会让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产业,特别是演出产业中,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并会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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