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部分具有较强版权保护意识的网友发文表示:“建设健康、有序的互联网文化市场,不能只贪图短期免费‘福利’。放眼未来,漠视付费版权并非网民们真正长远的‘福利’,只有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让众多作者、制作者在文化作品与制品的创作中有利可图,才能进一步激励创作,从而丰富与繁荣网络文化,使得广大网民拥有更为丰富多彩的产品可以选择。”在这部分网友和一些版权人士看来,在充分保护了作者与制作者的版权(著作财产权)后,自然就能激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从而对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产生正面效果。在此,促进作者创作作品被理所应当地纳入了著作权法与著作权保护的题中之义。
情况真的是这样吗?这看似正确的观点背后,同样值得思考。正如二十世纪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冯·哈耶克所言:“赋予版权这种强制的稀缺性并不是激励人类创作的最有效办法。我深表怀疑,世界上到底有哪部伟大作品是其作者为了获得版权而产生的?”的确,放眼世界范围内已确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内中,并没有如期看到像中国“四大名著”、莎翁戏剧、但丁《神曲》等高质量作品的不断涌现。与此相反,为了追求版权(著作财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各类媚俗、一味迎合市场的低质量作品层出不穷。许多文字与影视作品创作从以前的“作者擅长写什么,读者(观众)就看什么”异化成了“读者(观众)想看什么,作者就写什么、拍什么”。
将版权保护的目的着眼于让各类文化产品原创者在创作中有利可图,并不会必然繁荣人们文化生活。与此相反,这样的激励还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作品的“量”有了,但是“质”却大大下降,从而让文化市场上的作品创作逐渐趋于庸俗化、同质化、娱乐化。在此,我们必须知晓的是:为了盈利而大量重复产出同质、庸俗的作品,这绝非在鼓励创作,而是在进一步挤压真正想表达自我思想作者的生存空间,变相逼迫其进行内容同质的低级重复。“为卖而写”的创作,也绝非是在丰富繁荣人们的文化生活,反而会使人们可选择作品的内容主题范围逐渐缩小。
著作权法的本质属性是权利法,而非“作品促进法”,其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强调著作权保护、劳有所得与激励创作、丰富与繁荣文化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也正是如此,为了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去年十一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首部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中相关条文载明: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国内将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由此可见,激励创作、丰富与繁荣网络文化并非著作权法与著作权保护所能单独承载之功能。尽快制定、施行相关产业促进法才是激励创作、丰富与繁荣人们文化生活的“正确打开方式”。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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