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其实,网络平台服务使用协议涉及的内容版权争议一直存在,随着网生内容快速兴起,自媒体创作日益繁荣,自媒体平台之间竞争的加剧,这种争议引发更广泛的关注。
协议引发争议
这究竟是一份怎样的协议?记者在新浪微博网页上看到,《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1.3款规定: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第1.6款规定:微博平台有权直接将本服务或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委托给微博平台的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及履行,微博平台无需就此向用户另行获取授权。第4.9款规定: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该款还详细列举了使用的具体情况。
面对外界质疑,9月16日,新浪微博发布公告,称用户对自身拥有完全著作权的内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经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微博为维护自身权益,将采取各种手段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记者随后查看了其他几家网络平台的使用协议,其中,今日头条《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第6.1款规定,由用户通过头条号平台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第6.3款规定,用户理解并且同意授予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对用户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具有全世界范围内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也仅规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记者就平台服务协议涉及的版权问题采访多家平台,他们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专家说法各异
那么,新浪微博用户协议是否合理?“根据该协议第1.3款,新浪的确约定了其享有用户生成内容的独家权利,相当于独占许可权。但是,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的权利并增加了用户的义务,而且没有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显然属于无效条款。”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认为,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仍然归属于作为作者的用户。平台通常只有在向用户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才可能通过约定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而且,用户生成内容也可能属于用户自己的隐私,用户并不一定希望其内容在其他的平台上传播,如果平台经营者擅自授权第三方平台使用这些内容,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另外,平台经营者限制用户在其他平台传播用户自己生成的内容,还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
而对于该协议第1.6款、4.9款的规定,阮开欣认为,由于这类格式条款无效,平台并未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使用权。“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用户在平台上发表的内容,实质上是用户实施了其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平台使用了用户生成内容。”他表示,平台对于用户生成内容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形只可能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并非直接侵权责任,其没有积极审查用户生成内容的义务。因此,对于用户在平台上自己发表其内容的行为,平台没有必要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使用权。他同时指出,平台在合法获得独占许可权等情况下,其可以授权第三方平台传播、利用用户生成的内容。
但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看来,很早以前,新浪和腾讯、阿里、Facebook等国内外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在服务协议中都存在类似条款,即在用户注册该平台账户时,首先弹出服务协议,事前要求用户许可该平台使用其内容。他认为,此类许可协议在业内是常见的,也是有必要的。“因为在社交平台上,用户之间转发和评论的现象非常多,如果平台方事前没有获得用户许可,上述转发和评论都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只有在事前取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社交平台上其他用户的随意转发、评论等行为才能顺利实现,社交平台自己实施的推送等行为也有了合法性,所以该协议内容作为惯例,是社交网络平台运行的前提。”
熊琦认为,此次新浪微博用户协议修改中,只是将非专有许可改为专有许可,要求从用户那里获得独家授权,并非如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取得了用户内容的著作权。他强调,专有许可的出现,是社交网络平台之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体现,为了防止其他平台取得内容,保持本平台内容的独占性,禁止用户在其他平台使用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有助于维护新浪微博基于其巨大的用户基数所取得的内容优势,特别是在聚合平台兴起的今天,保持内容的独占性在市场竞争中变得尤为重要。
文章来源于:国内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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