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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雷同或相似,需要先后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第一,原告当事人提出的被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果被诉内容乃抽象的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亦无需比对是否构成雷同或相似;第二,雷同或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仅为一般事实或信息,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
就谋篇布局而言,司法判定中一般将抽象的故事主线、主题思想、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纳入思想范畴而排出在受保护的具体表达之外。
就故事桥段而言,案件素材作为一般事实,本身不能在法律上实现专有,只有作者将素材进行编辑、加工和再创作后形成文字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始的案件素材即使是苦心收集,无论是被单独公开还是写入作品后随作品公开,都不能因后来作品使用了相同素材而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但如果后来作品直接使用了之前作品作者对素材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后的内容,那就该另当别论,应归属于对作品独创性部分的抄袭了。
就人物关系而言,需要在个案中观察该人物关系是否具体到了被充分描述的程度。如果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只是在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政商关系这样的抽象层面相同,则不应认为两部作品属于具体表达上的相似,但如果该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人物关系的相似是落实到了人物的具体形象或性格,矛盾发生的具体场景或表现等层面,那显然属于独创性表达上的相似了。至于人名,则不应独立作为判定相似的元素,而应结合其他表达上的相似共同考虑。
文章来源于:中国驻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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