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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申请实践中,很多商标申请因在先权利商标的存在被依法驳回,驳回通知往往会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进行引用,因此,很多申请人基于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不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人,如何应对此类撤销申请,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又有哪些呢?
何谓商标使用证据?
即“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合理使用和管理商标既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能提升品牌自身影响力,更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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