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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在专利收费标准方面,官方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规定执行。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官方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官方在为其他国内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方面,官方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内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
据悉,《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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