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蒙古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在其法律体系中,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法保护的客体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等,可注册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和气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著作及相关权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作者智力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计算机软件、各种形式的艺术作品和数据库等。
近年来,蒙古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从专利的授权条件来看,蒙古国发明专利授权需符合专利法要求,即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蒙古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需符合新颖性、实用性要求,无创造性要求;蒙古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需要符合新颖性、原创性并富有美感。
从专利申请角度来比较,蒙古国专利申请的官方语言为蒙古语,其译文可以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补交,属于可以后补译文的类型,无论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还是巴黎公约进入蒙古国,都可以后补译文。蒙古国专利主要申请文件与大多数国内一致,都要求提供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外观设计需提供外观设计的六面视图。在申请所需提供的签署或证明文件上,蒙古国与其他国内有所差异:蒙古国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的,签署的委托书可以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供,而其他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的,签署的委托书自收到该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发出的补正通知书起2个月内提供;蒙古国专利申请中,如发明人并非申请人时,应当附上证明其获得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权的证明文件(如签署转让协议),而在有的国内,如果属于公司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即属于公司,公司可直接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无需签署转让协议;如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要求在2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蒙古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等都说明了该国采用的同样是先申请原则。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上,该国有着自己的特点。至今,有的国内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审查批准程序。其中,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概括而言,该程序具体包括初步审查、公开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授权5个阶段。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制度。形式审查的内容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内容大体相同。而蒙古国专利法却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方式。概括而言,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具体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登记、公开申请、授予专利权,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具体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登记、授予专利权。
可见,蒙古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有独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实质审查是在公开申请之前还是在公开申请之后。
中蒙两国是友好邻邦,中蒙两国政府于2005年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自那时以来,双方先后举办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讨会,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人员培训及自动化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务实合作。因此,研究蒙古国专利法,对于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于“国内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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