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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利用了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来解决商业应用型问题,从而使得商业方法具备了被授权专利的可能性。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首先需要满足客体判断中关于技术性的条件。在满足了客体判断的条件后,还需在创造性审查中满足技术性的条件。只有满足上述二者,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才可能获得授权。
客体判断中的技术性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单纯的以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一类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已有明确结论;另一类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例如行政管理、支付方案、商业行销、购物、签单、拍卖、**投资、税务处理、保险、保健服务、旅游服务、法律服务等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4月1日《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客体判断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专利法中技术性的概念。《专利审查指南》将技术方案定义为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可见,具有技术性,就意味着应当遵循自然规律。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通常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各种经营活动的方法,其中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显然是符合专利法中技术性的内涵。因此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了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一:
一种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销售点POS终端读取交易卡片的卡片信息;
(2)所述POS终端将所述卡片信息发送给与自身建立了通信连接的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POS服务平台,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执行步骤(3);
(3)所述POS终端将获取到的交易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所述POS服务平***成交易,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交易结果。
上述案例中采用了POS终端、移动终端、POS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的接收与发送以及处理,其中POS终端、移动终端、POS服务平台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显然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包含了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创造性审查中的技术性
随着我国商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大,相关的审查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关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一般先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否为技术问题,若不是技术问题,则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未做出技术性贡献,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则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在目前的审查方式中,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中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相关专利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问题一般是通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效果也是通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来实现。而自然规律一般认为是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其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因此判断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否为技术问题最终还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受自然规律的约束来确定。
案例二:
一种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该方法使用:发布账单的供应者使用的供应者系统;接受账单的买主使用的买主系统;供应者银行系统,管理供应者的银行账户;买主银行系统,管理买主的银行账户;服务器,通过通信网络与上述供应者系统、上述买主系统、上述买主银行系统及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可通信地连接。
所述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上述服务器从上述供应者系统接收由上述供应者系统记载了用于确定是哪个账单的固有识别码的电子账单;
上述服务器将上述接收到的电子账单登录在数据库中;
(1)上述服务器向上述买主系统发送GUI画面并使之显示该GUI画面,该GUI画面使上述买主看见上述电子账单的内容,并且使上述买主输入对于上述电子账单的支付要求;
(2)上述服务器或买主系统对于上述买主系统上所显示的上述GUI画面,接受由上述买主输入的对于上述电子账单的支付要求,制作具有在上述电子账单上由上述供应者系统所记载的上述固有识别码的转存委托电文,并向上述买主银行系统发送;
(3)上述买主银行系统接受具有上述固有识别码的转存委托电文,对于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进行用于对具有上述固有识别码的电子账单进行转存的收支处理,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将具有上述固有识别码的电子收支明细向上述服务器或者上述供应者系统进行发送。
其中,通过以上处理,作为上述服务器或者上述供应者,可以根据从上述银行系统接收到的电子收支明细所持有的上述固有识别码,确定已经支付的电子账单是哪一个。上述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3)还包括向服务器发送电子收支明细的动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施交易与清算过程中的收支管理。
上述的技术方案中,服务器收到上述电子收支明细后,根据电子收支明细所持有的固有识别码,来确定众多发出的账单中哪一个账单被支付了以便于达到对已清算了的账单进行销账的目的,可见该处理动作实际上只是基于完整销账处理需求而做出的动作,其仅仅是基于实施交易与清算过程中的收支管理需求而人为规定的商业操作所执行的动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为本专利申请的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带来任何技术效果,进而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对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否为技术问题的判断,是从区别技术特征出发,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受自然规律的约束。而上述案例中,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基于实施交易与清算过程中的收支管理需求,而人为规定的商业操作所执行的动作,并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和影响。这种人为规定的商业操作所执行的动作没有带来任何技术效果,因此也无法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涉及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实务中,在撰写的过程中应该突出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中技术性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即突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从而满足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对技术贡献的要求;而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应该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分析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判断能否带来技术效果,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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