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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

发表于:2018-11-12 责任编辑:小豆豆
为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对外服务水平,助力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区域经济发展,商标局针对来函来电反映的主要问题,结合审查工作实务,编纂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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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问题二、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高老庄是我们县里的一个乡镇名称,能否由高老庄乡政府出具授权文件?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鉴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不统一,为避免机构调整及人员更替引发主管部门授权的稳定性,建议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为宜。


    问题三、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商品项目栏能否填“新鲜水果”?


    答:不能。


    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日照绿茶”,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绿茶”;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东台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


    问题四、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内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二)国内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三)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国内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国内或行业标准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为地理标志商标。


    问题五、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内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六、《来去县志》记载“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来去县出产杨梅,但无法证明“来去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来去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七、委托检测协议里能否将检测内容约定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检测?


    答:不能。


    地理标志应具有特定品质,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检测应是对其特定品质的检测,而不是质量检测。


    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检测,两者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此外还应提交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问题八、我们东方乡的马铃薯非常有名,想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跨两个乡、镇、县、市的,应由该乡、镇、县、市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东方马铃薯”的产地范围在东方乡,其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可以由东方乡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问题九、我们申请了一个地理标志,在官方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与生产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二部分应该对产地自然因素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不能仅仅罗列产地的气温、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条件,而要把某个具体时间、某个具体环境要素对产品的某一项特定品质产生的具体影响的过程推理清楚。


    有时候也可以将产地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注册商品特定品质产生的影响结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种植区域(如山前山后、朝向)、种植时节的选择,特殊的生产建筑(如流入磨坊),当地特有的生产技术等。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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