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鼎鼎大名的杜蕾斯,相信成年人都有所了解。
它不仅是全球知名的两性健康品牌,还凭借着超强的营销能力时常活跃在大众视野,尤其是对于做广告文案的人来说,杜蕾斯的很多案例都非常经典。
杜蕾斯打破了传统人们对性的羞于启齿,直白的在新媒体平台高谈论阔,刺激着大众的猎奇心理。
正是因为如此,杜蕾斯这个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品牌热度高就容易被别人傍名牌,搭顺风车。近期,我们发现了一例涉嫌傍“杜蕾斯”品牌热度的案例。
第29532747号名为“杜蕾丝澡巾”的商标在2018年3月份提交了注册申请,2019年6月17日官方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在避孕套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标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官方对“杜蕾丝澡巾”商标予以驳回。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然而,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
理由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杜蕾丝”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与指定的搓澡巾商品具有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杜蕾丝”与在避孕套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最终,“杜蕾丝澡巾”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里的“不良影响”包括了道德不良影响、政治不良影响、宗教不良影响等等;其中,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以及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等也属于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我国当下一般公众的认识来判断的,当商标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我国一般公众的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亦不能主张其有其他含义而不具有“不良影响”。
该案中的“杜蕾丝澡巾”商标与“杜蕾斯”品牌相似度太高,而“杜蕾斯”的知名度很高,基于大众的一般认识,很容易对产品来源混淆。
我们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有主观傍名牌的恶意,但是也借此提醒大家,在申请商标时对于市场上的知名品牌要规避,而不要有意靠拢,有助于提高注册成功率。
来源:官方、知协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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