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假如你的商标被抢注,但是你提前登记了版权,那么你可以借助版权撤销或无效掉他人商标吗?
案件详情:
第13685632号“PeppaPig”商标由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厂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7年6月19日,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及其发行的《PeppaPig(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认为:
1、申请人所述的“PeppaPig”角色形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转让相关协议及“PeppaPig”美术作品在美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与申请人为“PeppaPig”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和公开发表、使用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对等保护。
3、系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等方面高度相近,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乎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新民网》、《书市观察》、《西域图书馆论坛》等国内媒体已对小猪佩奇系列图书及游戏进行了报道,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完全有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作品。
本案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亦与申请人涉案作品动画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
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因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为什么商标会被著作权无效?
版权与商标的一大区别就是,具有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相冲突的商标可以被撤销和无效。
著作权和商标对品牌的保护各有侧重
著作权与商标虽然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二者的保护重点不一样。
商标保护的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起来的标志,商标权的保护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著作权保护的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的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或称原创性)。
近年来,商标权和版权的冲突越来越明显。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提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部署,不仅要对商标进行全面的保护,还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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