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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隐秘的角落》因侵权被告索赔8万

发表于:2020-08-26 责任编辑:Melon
自称《隐秘的角落》的两位“编剧”王先生和杨女士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将《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及出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能得到应有的署名权,辛爽导演称并没有与两位编剧共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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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隐秘的角落》,有人再约你去爬山,你还敢去吗?


    电视剧《隐秘的角落》可以说是2020年最火爆的电视剧之一了,剧中“爬山梗”更是火爆网络。


    (图片来源:《隐秘的角落》官方截图)


    而8月19日,自称《隐秘的角落》的两位“编剧”王先生和杨女士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将《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及出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能得到应有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维权费8万元。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8月20日凌晨,被告的摄制单位万年影业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尚未收到任何与该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等收到后,会基于具体案情积极应诉。同时,万年影业表示该案件尚未审理,就因诋毁、歪曲事实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8月20日凌晨1点多,《隐秘的角落》导演辛爽在微博发文回应此事。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在文中可以得知,辛爽导演称自己见过、一起工作过的编剧团队只有剧本策划胡坤、编剧潘依然、编剧孙浩洋、编剧陈骥。也就是说,原告的两位编剧,辛爽并没有与他们共事过。


    随后剧本策划胡坤、编剧潘依然、孙浩洋均发文回应。胡坤表示并不认识原告,也并不曾与他们开过一次剧本会。潘依然也称与原告并没有任何工作交集。编剧孙浩洋则表示“自认问心无愧”。


    八戒知识产权专家提示,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相信真相一定会最终得以揭晓,法律会保护真正创作人员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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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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