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一、双保服务承诺:
1、双保商标注册申请如官方均未受理,客户可以要求全额退款或再次申报。(未受理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准)
1.1 双保商标注册申请如其中任一件官方未受理,客户可以要求再次申报。(未受理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准)
2、双保注册的中的两件商标(中文、英文、数字、图形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官方实质审查后,官方均决定全部驳回的,全额退款。(承诺履行适用:驳回情况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为准,并两件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均已到达本代理,本项承诺仅适用于购买"双保注册”服务的商标申请)
3、双保注册的商标(中文、英文、数字、图形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官方实质审查后,官方均决定部分驳回的,双保承诺如下(承诺履行适用:驳回情况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为准,并两件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均已到达本代理,本项承诺仅适用于购买"双保注册”服务的商标申请):
3.1客户委托本代理驳回复审的,原缴纳的双保注册费可用于抵扣驳回复审费用。
3.2客户放弃复审,要求重新注册的,本代理免费提供一件商标普通注册服务。
3.3前述2款客户均不选择的情况下,客户可要求退款,客户须将要求退款之商标的商标权均无偿转让给本代理或均交由本代理全权处置。
4、双保注册的商标(中文、英文、数字、图形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官方实质审查后,官方决定一件部分驳回的、一件全部驳回的,双保承诺如下(承诺履行适用:驳回情况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为准,并两件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均已到达本代理,本项承诺仅适用于购买"双保注册”服务的商标申请):
4.1客户委托本代理驳回复审的,原缴纳的双保注册费可用于抵扣驳回复审费用。
4.2客户放弃复审,要求重新注册的,本代理免费提供一件商标普通注册服务。
4.3前述2款客户均不选择的情况下,客户可要求退款,客户须将要求退款之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本代理或交由本代理全权处置。
5、双保注册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或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客户购买"双保注册”服务须为"商标+版权”担保,即提供版权登记证书担保或委托本代理进行版权登记,委托本代理进行版权登记的,担保承诺如下:
5.1双保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均不成功的:版权登记全额退款;商标注册在官方实质审查后,官方均决定全部驳回依照本细则一条二款进行处理;官方均决定部分驳回的依照本细则一条三款进行处理;官方决定一件全部驳回另一件部分驳回的依照本细则一条四款进行处理(承诺履行适用:驳回情况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为准,并两件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均已到达本代理,本项承诺仅适用于购买"双保注册”服务的商标申请)。
5.2版权登记成功,商标注册在官方实质审查后,官方均决定全部驳回依照本细则一条二款进行处理;官方均决定部分驳回的依照本细则一条三款进行处理;官方决定一件全部驳回另一件部分驳回的依照本细则一条四款进行处理(承诺履行适用:驳回情况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为准,并两件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均已到达本代理,本项承诺仅适用于购买"双保注册”服务的商标申请),退款中不涉及版权登记费用。
5.3商标注册成功,版权登记在版权登记单位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的,版权登记全额退款。
5.4 非本机构代理的版权登记,退款仅涉及商标注册费用,不涉及版权登记费用。
二、免责声明:
1、商标注册申请官方下发注册受理通知书后再次下发补正通知书,客户未配合我代理机构进行补正(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提交证照、未能按要求签章、非规范商品项申请未能按要求提供说明等)导致注册不成功的,不予退款(商标申请补正以本代理收到官方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为准)。
2、双保注册的商标中任有一件注册成功(即通过实质审查),则视为双保注册成功,本代理不予退款。
3、双保注册的商标其审查结果系先后发布,本代理仅收到其中任一件的驳回通知书时,本代理不予退款。
3.1 双保注册的商标其审查结果系先后发布,本代理仅收到其中任一件的驳回通知书时,免责如下:
3.1.1 客户就先有审查结果的商标委托本代理驳回复审或重新注册,需正常支付费用(无抵扣、无免费)。
3.1.2 双保注册的商标其审查结果系先后发布,本代理仅收到其中任一件的驳回通知书时,客户就先有审查结果的商标已委托本代理驳回复审或重新注册,另一件商标审查结果发布后,根据结果客户可要求依照本服务细则第一条相关规则履行承诺,如需退款须符合双保细则中的退款条件(退款中不含先有商标驳回复审或重新注册的费用)。
4、声音商标、颜色商标、三维标志商标、不在双保注册承诺范围内。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双保注册不成功的,不予退款。(不可抗力系指当事双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飓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中国官方、国内版权中心、重庆版权中心等主管单位自身原因以及非由于担保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技术故障等)。
三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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