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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或境外)专利申请委托合同

发表于:2019-09-24 责任编辑:Melon
国外(或境外)专利申请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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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申请官费标准                                      单位:元/件




无减缓

85%减缓(单一申请人)70%减缓(多个申请人)

发明专利

3450
560
1070
实用新型专利1105
170
335
外观设计专利1105
170335


    说明:


    ① 发明专利的官费包含: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


    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官费包含:申请费、首年年费和印花税;


    ③ 官费可由甲方自行缴纳至国内知识产权局,也可交由乙方代为缴纳。


    ④ 甲方申请官费减缓的,乙方按照上述减缓后的官费标准为甲方缴纳官费申请费。甲方未申请官费减缓或费减申请被驳回的,乙方按照无减缓的官费标准为甲方缴纳官费申请费,差价部分由甲方承担。


    二、专利年费说明


    ① 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年费的,应在当年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明确指示,并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


    ② 甲方明确指示不需要乙方代为缴纳年费;或者乙方向甲方发出年费缴纳提醒后,甲方在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的,视为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年费监控及代缴服务。


    三、国外(或境外)预付款用于支付该申请进入国内(或地区)的国外(或境外)律师费和官费,包括申请阶段起到专利申请授权或驳回为止的常规程序和答覆所有审查意见。


    四、因发明申请审查周期较长,申请被授权阶段的办登费用及后续年费,或申请被驳回后复审费用(需要时)不包含在此预付款内,如需要启动这些阶段程序,需经甲方确认启动后,实际产生时由甲方另行支付。


    五、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后三个月内提供给甲方合格的发票,因国外(境外)律师和审查机构无法开具发票,故国外(境外)律师费及审查机构的发票由乙方开具时需要甲方支付7%的税费;


    六、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已发生的国外(或境外)费用以及将要发生的以后的费用的数额。如果甲方要求启动非常规程序,如变更申请人、发明人、高速审查、加快审查等额外法律程序,乙方应告知甲方额外产生的国外(或境外)律师费及官费,甲方应及时予以补交,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相应程序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优先权文件副本需向官方申请,费用不包含在涉外费用内,为国内费用收费项目。(申请日后补交文件将发生:外所代理费、我司代理费、官费、快递费)


    八、部分国内(或地区)申请材料需经公证,公证认证属于国内环节且须由甲方自行完成。可递交申请后3个月内后补齐,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相关信息,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九、乙方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乙方在进行代理过程中,涉及重大程序或者问题的解决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但在无法与乙方委托人取得联系时,甲方有权做出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处理决定。


    十、双方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办理上述各国专利申请事宜。在申请过程中,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或通知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十一、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以下联系人,若联系人或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对方。如因一方信息变化未及时告知对方导致的损失由信息变化方承担。


    十二、甲方因合理原因需要终止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不及时支付乙方费用或者因其它合理原因,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因合理原因被终止后,甲乙双方应进行费用结算,根据结算结果,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的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退回预付款中结余的费用。


    十三、乙方为甲方代理上述专利进入上述国内(或地区)期间,没有甲方的相反指示,乙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专利申请有效。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被视为撤回、专利权被终止等法律后果时,乙方应当于得知被终止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因甲方的过失导致该等法律后果时,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双方遵从国内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于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合同双方都有根据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签章后生效。


    十六、本协议电子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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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外专利申请 境外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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