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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2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个体执照申请有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1.1.3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1.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费用;
1.2.2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立即启动执照代办相关工作,指派第三方提供个体执照代办服务并对第三方服务全程监督。
1.2.3 乙方应及时将个体执照相关法律文书交予甲方;
第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第3条 违约责任
3.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个体执照申请事务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3.2 如因乙方工作失误而不能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即个体执照办理不成,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收取的代理费用。
第4条 其他
4.1 乙方按照所收取费用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其中涉及国内机关所收取部分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4.2 本协议约定代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执照经营范围由乙方根据商标注册需要提供经营范围由甲方进行选择,甲方不能超商标注册需求指定经营范围。
4.3 甲方付款后需按乙方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如遇甲方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则服务完成时间依次顺延,如遇官方原因延期导致时间不可控,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4.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代办仅用于甲方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不另做他用,如甲方用于其他用途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4.5 个体执照办理成功后,如原合同中约定的商标注册不成功,乙方按商标注册服务承诺仅就商标注册进行退款,个体执照费用不涉及退款。
4.6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7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8 本协议传真及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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