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傅雷去世50年后,今年傅雷的作品都已进入公有领域,为何关于《傅雷家书》的著作权纠纷还在继续?
近日,傅雷之子傅敏及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以台海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侵犯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傅敏的代理律师彭青对记者表示,《傅雷家书》既是一个完整的合作作品,也是一个汇编作品。傅敏享有其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还指出:“即使傅雷夫妇的家信进入公版,他人亦无法进行家信的删减选编,因为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便允许他人选编傅雷家信出版,也不可冠以《傅雷家书》书名。因为《傅雷家书》作为书名是与傅敏选编的家信内容息息相关的。”
彭青介绍,《傅雷家书》由傅雷之子傅敏选编,全书由四个部分构成:傅雷夫妇的信件、傅聪的信件、金圣华翻译的傅雷夫妇写给傅聪之妻弥拉的英法文信件的中译本,以及楼适夷的序言。目前,除傅雷夫妇的家信外,其余部分均未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权已被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全部买断,**傅敏选编《傅雷家书》使用。
《傅雷家书》自出版以来广受读者欢迎,成为持续畅销的品牌图书。面对此前市场上出现的多个侵权版本,傅敏曾多次发表声明,并通过诉讼维权。在傅雷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有些出版社更将《傅雷家书》视为免费的**。实际上,《傅雷家书》既包含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又含有仍有著作权的内容,既有单个作品的作者权益,又有汇编者的作者权益,涉及到出版领域应该注意的多个问题。
《傅雷家书》属于什么作品?
《傅雷家书》包含有傅雷夫妇的家信、傅聪的家信以及译文、序言等。在彭青看来,这类作品既属于合作作品,也属于汇编作品。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方对此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作作品通常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所谓共同创作,一般是指作者之间就一部单独的作品的创作存在共同的意愿和事实。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或编排并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书信一般作为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书信属于不同的作品,彼此之间缺乏共同创作的意愿和事实,因此,不同的书信汇集在一起不应该属于合作作品。如果将一位作者的不同书信和不同作者的书信,以及前言、后序和图片等其他作品汇集在一起出版,并在汇集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构成汇编作品。
此前,鲁迅先生和许广平先生的“两地书”被人认为作为通信集,是一种创作方式,应构成合作作品。但是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同。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同样认为,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区别在于,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且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以汇编者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但就是否具有合意来看,书信集应认定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应该如何保护?
今年傅雷夫妇去世已过50年,其书信的版权已进入公有领域。若只选用已进入公版领域的傅雷夫妇的家信重新编著《傅雷家书》,是否会侵犯汇编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会侵犯傅雷夫妇著作权继承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索来军认为,汇编作品作为一种对作品的演绎方式,汇编者对汇编作品整体享有单独的著作权,而不能对被汇编的作品进行垄断和禁止他人再行汇编使用,这里包括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汇编。但是如果涉及对他人汇编作品的使用,也就是涉及了汇编者的独创性部分,有可能涉及对汇编者的侵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种使用通常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所谓汇编的独创性一般体现为汇编者对被汇编作品的选择、编排等方面有独到之处。但如果这种选择或编排的独创空间有限,也不能禁止其他人进行相似的选择和编排。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了未发表作品在保护期内的发表权可以继承人行使,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可以由继承人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滞作品的传播和大众的利用。韩志宇认为,傅雷去世50年后,其书写的家信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是傅敏仍享有其编著的《傅雷日记》这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使用者只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被汇编作品,除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各项使用,都对公众无偿开放。但是如果使用者涉及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就应获得汇编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再版作品注意哪些问题?
《傅雷家书》由傅敏编著,其中包含有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夫妇的家信,也有傅聪的家信等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是否还能出版同类书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索来军认为,首先要判断和确认哪些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只有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这些作品才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包括其继承人)的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其次,如果涉及一部汇编作品,对于仍在保护期的作品,使用时要征得著作权人(包括其继承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整体使用汇编作品时,需要同时征得汇编者以及仍在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人(包括其继承人)的许可。另外,如果对原汇编作品中超过保护期的作品重新进行选择和编排,不涉及原汇编者的独创性部分,那么这种汇编使用与原汇编者无关。
至于傅敏代理律师认为,《傅雷家书》之所以成为品牌图书并持续畅销,与傅敏的不断修订选编内容有关,因此他人不能再用。韩志宇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作品名称通常由于比较简短,难以体现独创性而很难作为单独作品受到保护,但是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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