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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潜水电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沈阳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5日,1998年受让了参股国营企业沈阳潜水泵厂的第183930号“沈潜及图”商标,并作为企业的唯一商标一直在使用。第183930号“沈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汗水电泵”商品上,于1983年7月5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03年7月4日,后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
2007年,沈阳井用潜水泵厂(以下称井用公司)在泵(机器)、离心泵等商品上申请了第6367397号“沈潜”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沈阳公司提出异议,官方裁定异议不成立,沈阳公司再次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复审中,沈阳公司称其在先的“沈潜及图”商标因企业改制等原因没有续展,但被异议商标“沈潜”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系对其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
而井用公司的答辩理由则主要强调第183930号“沈潜及图”商标已被注销,被异议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其申请注册“沈潜”商标完全是出于对自己产品的独特策划,主观无恶意。
当然,理由要有证据支持。沈阳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第183930号“沈潜及图”商标注册资料;公司领导班子不断调整的证明文件;公司“沈潜及图”商标2004-2007年获得各种荣誉证明、广告宣传情况、****、客户证明、获奖证明、出口报关单等。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沈阳公司沈潜牌系列潜水电泵在2004-2007年间销售至北京、赤峰等地区,并于2002年9月,被沈阳市人民政府授予“沈阳名牌”称号、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被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荐委员会授予辽宁名牌产品称号、2005年荣获“中央电视台2005年度中国泵业上榜品牌”荣誉称号。
商评委最后的裁定认为,鉴于沈阳公司第183930号“沈潜及图”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其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沈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沈潜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沈阳公司在先使用之“沈潜”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沈阳公司商标在先使用之“潜水电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两公司同处沈阳市,作为同行业者,井用公司应当知晓沈阳公司之商标,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就本案而言,井用公司未提出诉讼,但是对于沈阳公司于2009年重新提出申请的“沈潜”商标提出异议,而且于2011年再次申请“沈潜”商标。一句话,两公司的纷争远未结束。
虽然法律给予诚信使用商标的人恰当的救济途径,但这路走起来比续展要曲折麻烦得多。所以一定要记着自己商标的十年生日,并以到官方申请注册续展的方式庆祝。
一个商标使用了十年,基本已经成为有一定声誉的品牌。每个创业者要在不断创建品牌声誉的同时,更要牢记保护品牌的生命!
来源:商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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