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切实提高商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官方将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
为此,我网特别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就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商标恶意抢注、地理标志保护等社会关切话题进行了解读。
修法背景:为适应国内自身发展需要
我国《商标法》此前共经历过三次修改。其中2001年第二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目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所以我们当时许多制度的修改是为了履行入世承诺的。2013年的修法则更多是基于我们自身发展的需求而做出的一次制度的修改。从现在来看,2013年修改时所设定的目标现在基本上都完成了,可以说是一次比较成功的修改。
自2013年起,中国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我国自身的发展需要,商标法律调整也必须跟着这个节奏做出一些变化。这也是这次修法最根本的目的。
具体来看,以下三大方向都是此次商标法修改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从商标大国到品牌大国。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连续保持高态势,中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已经到来,正在从强调速度转向强调质量。商标法律制度也是这样的节奏。以前我们强调量,所以我国连续十几年的商标注册量都是世界第一,但是我们现在强调的是商标品牌的质量。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导向就是从商标大国到品牌大国的转型。
注册程序便利化改革。目前政府正在转变职能,其中提出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放管服”。在此指导下,商标法律制度特别是注册审查制度的便利化改革被提上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此次商标法修改也是重点是在提高商标审查的效率同时兼顾质量。所以第四次启动的商标法修改也会在商标注册程序上做一些改变。
加强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从源头上来看是外来制度、舶来品。经过多年来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相关宣传,无论从国内层面、企业层面还是社会公众层面,尊重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已得到逐渐加强。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宗旨还有一项就是加强商标权的保护。
当然还有其他层面,比如有更多的企业要走出去,配合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和设计,可能要做一些制度上的调整。这也是这次修法的关注点。
个人关注:便利化改革和商标的使用
谈到具体的商标法律制度,杜教授也提出了个人比较关注的两个方面: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目前我国的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审查制度还有商标争议评审制度等很多方面都在讨论,可以进一步优化、简化程序。关于之前谈到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制度,官方其实已经着力做了一部分工作。早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我们已经把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的评审期限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配合着这些举措,此次修法在程序方面还要做出改进。改进的宗旨就是缩短期限,提高效率。这里面就包括取消相对事由的审查、异议制度的改造等等。甚至还可以做行政一审这样的考虑。当然这里的具体规则可能就比较复杂了,总体来看就是想把在官方和商评委当中的程序进一步简化,把审查制度再加快,审查期间再缩短。
商标注册的本质是使用。目前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已经达到1492万件,放眼世界是当之无愧的商标大国。但是在这之中大的、强的,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品牌还不多。我们距离品牌强国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所以在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还需要引导品牌建设,强调商标的使用,而不是注而不用。在商标法律制度下一步的改革当中,需要着力考虑注册制模式下如何强调商标使用制度。在程序方面主要从异议制度改革入手,加快审查速度,缩短审查周期。在实体内容方面,重点考虑如何改造现有的商标的使用制度,例如注册制模式下既强调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同时又强调商标注册是为了商标使用。通过强化商标使用,达到品牌声誉的积累的目的。
国外制度可借鉴
目前我国异议程序成本比较高,耗时比较长。在异议制度的改造上,可以借鉴欧盟、日本等国内在审查程序设计上的经验。
另外,商标使用制度在注册制模式下如何塑造的问题,也可以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内得到一些非常有效的、有帮助启发。例如在商标的申请阶段,需要提供商标使用或是意图使用的证明。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为了保持商标的有效性,很多国内规定要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商标已经使用的证据,才能维持商标的有效性。在商标的续展期间,一些国内也要求必须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以证明还有使用的真实意图。
面对恶意抢注:看清制度本质
商标抢注现象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商标注册的价值,商标的价值甚至品牌的价值越来越被人认识到。从消极的面来看,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用的,而不是牟利的工具。商标制度目前被用于这样的目的,也侧面反映了我国整个市场影响环境上诚信经营的环境是比较欠缺的。从根本上讲肯定是要遏制恶意抢注这种情况的。
其实从几年前开始,恶意抢注的现象就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学界的讨论、业界的讨论中也讨论了各种办法去遏制恶意抢注。在这方面杜教授认为,首先要回归到商标法律制度的本质,那就是强调使用,而不是注而不用。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有效的规则引入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但是从根本上讲,要改变这种态势仅从商标法内部规则的构建是不能够完全起作用的。还要考虑是否要引入民事法律制度的其他的一些规则。比如说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惩罚性的规定,这就可能考虑到民事法律制度如惩罚性赔偿这个制度的引入。与此同时也要跳出法律规范本身,在全社会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只有整个市场营商环境向好变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态势。
地理标志保护“三足鼎立”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直是“三足鼎立”的态势,也可以说是“三驾马车”,是由农业部、质监部门和官方三方管辖。官方主要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这“三驾马车”并不是平行往前并驾齐驱的,而是有强有弱,各有特色。但这种制度其实带来了很大问题。比如某一个地理标志可能选取三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向三个机构都提出申请。它的主体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不同,最后的法律效果不同,导致的保护力度也不同。目前机构改革之后,质监部门和官方都在国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管理之下。这确实是一个好的契机,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全面性制度方向上可以有所作为。
说到地理标志保护,不得不提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其初衷是把地理标志送到偏远和落后地区,通过这个路径让偏远落后地区的潜力发挥出来。因为地理标志本身具有高附加值,以前的农产品其实质量很好,资源也很丰富,但是它由于没有这样一个标志,它就会很难走出来。所以借着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机会,可以考虑延续官方已经开展的通过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把地理标志精准扶贫这个工作再深入下去。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网
知识产权顾问
扫一扫
资讯抢先了解
在线顾问
1官方公众号
接收订单动态
商标进度查询
风险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