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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利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1.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本协议约定之代理服务事宜有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1.1.4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1.1.5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本协议约定之甲方商标代理事宜所需材料,并按时交予乙方。
1.1.6 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批露乙方进代理工作情况与进展。
1.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商标案件代理服务;
1.2.2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费用;
1.2.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立即启动甲方的商标案件代理服务工作,办理本协议约定之商标代理服务材料编撰、递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1.2.4 乙方应及时将本协议约定之商标代理服务事宜后续相关法律文书交予甲方;
1.2.5 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第3条 违约责任
3.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商标案件代理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3.2 如甲方未能按要求按时、正确、完整的提供本案件的相关文书,由此带来的商标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其他
4.1 本协议约定之协议费用须在本案件成功后开具相应的发票,由中国内机关所收取部分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4.2 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4.3 甲方同意乙方由于业务量原因使用乙方关联机构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重庆天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威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迅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方代为申报,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配合,乙方对关联机构之代理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4.4 本协议内容若需做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 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5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6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 本协议传真及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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