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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利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1.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服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1.4 甲方向乙方咨询的,其咨询内容应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对于明显不明确、不合理的咨询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1.1.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1.6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1.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1.2.2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费用;
1.2.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按照约定的服务频率,提供服务;
1.2.4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
1.2.5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第3条 违约责任
3.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宜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3.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合作内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会员费用。
3.3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若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合同总金5%/日的违约赔偿金
第4条 其他
4.1 本协议约定之商标费用中国内机关所收取部分(即官方收取的官费)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4.2 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4.3 本协议内容若需做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 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5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 本协议传真及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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