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功为人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央视春晚吉祥物“康康”一现身就引起了不小争议,很多人甚至打起了抢注“康康”商标的主意。那么作为春晚的吉祥物,“康康”的卡通形象能拿来注册商标吗?
抢注“康康”真是商机?
首先要知道,“康康”是否能用作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和国内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内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央视作为国内副部级事业单位,非国内机关,初步判断,康康的卡通形象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是可以注册商标的。难道真的是商机吗?其实并非如此。虽然康康理论上能够作为商标,但即便央视事先没有进行过防御性注册,也无法随意使用,这就涉及到“康康”卡通形象的版权问题。
据了解,“康康”是著名艺术家韩美林设计的。作为一副美术作品,其版权归属详情尚不得而知,但无论是属于原作者抑或央视,只要在国内官方进行了版权登记,那么抢注“康康”商标的小算盘恐怕就要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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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无法绕过版权壁垒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本文中讨论的“在先权利”便是指的“康康”卡通形象的版权。
在“康康”未登记版权的情况下,假如央视在第41类“文体,娱乐活动”中注册了该商标,那么其他人依然可以在同类不同商品或另外44个商标大类中进行注册。反之,任何以“康康”卡通形象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一言蔽之,他人已经登记版权的作品,如非得到授权,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八戒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认为,商标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应契合企业自身的文化和产品特色,一味抢注热门标志并不可取。话又说回来,你真有勇气拿“猴腮雷”当商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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